**在線教育培訓有限公司利用信息咨詢公司為銷售人員的獎金稅務籌劃個人所得稅被稅務局稽罰。
違法事實顯示,**在線教育培訓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4年接受廣州柳*科技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等6戶企業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合計8366075.60元。其中,1532159.30元實際是給銷售人員的獎金,2021-2023年度金額分別為310179.2元、619902元、602078.1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21-2023年分別為32578.25元、74821.01元、102266.68元。
另外6833916.30元對應業務不真實,2021-2024年度金額分別為1008844.15元、4409844.45元、1277917.99元、137309.71元,應補繳2021-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分別為252211.04元、1102461.11元、319479.50元、34327.43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泰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決定對該單位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處少代扣代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04832.9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款之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局決定對該單位少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處百分之五十罰款85423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