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遞】中介違法幫助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1291391.42元

關于送達福州***財稅咨詢有限公司《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鼓樓區稅務局洪山稅務所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5年11月20日14時57分 來源: 鼓樓稅務

福州***財稅咨詢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  

我所于2025年11月5日對你公司做出《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鼓樓區稅務局洪山稅務所稅務事項通知書》(榕鼓稅洪山通〔2025〕1310號),由于你公司失聯,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委托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F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文書予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鼓樓區稅務局洪山稅務所

2025年11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鼓樓區稅務局洪山稅務所稅務事項通知書

榕鼓稅洪山稅通〔2025〕13521 號

福州***財稅咨詢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

??事由:采取涉稅專業服務管理措施告知

??依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8號)第三十二條

??通知內容: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榕稅稽罰〔2025〕78號),你公司在明知福州***貿易有限公司等騙稅團伙企業存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的情況下,仍非法為其提供代理記賬、納稅申報等幫助,導致上述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1291391.42元,違反《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情節嚴重,已經核實,現對你公司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風險提示;

??2.提請外部門處理;

??3.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應當由其與委托人共同到稅務機關現場辦理;

??4.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

??5.列為涉稅服務嚴重失信主體予以公告;

??6.扣減信用積分、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負面信用記錄。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鼓樓區稅務局洪山稅務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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